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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园区一体化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9 来源:龙南发布 字体:【】 【】 【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龙南全南定南园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17〕14号)精神,推动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南园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南园区、“三南”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示范地产业园(以下简称“一区四园”)一体化发展、一体化招商,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新格局,日前,我市出台《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南园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南园区、“三南”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示范地产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从人才、用地、税收、技术创新等方面出台共30条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推进龙南全南定南园区一体化发展。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一共30条,条条都是“真金白银”,主要涉及“用地政策、税收奖励、物流扶持、技术创新奖励、融资上市、招贤引才、行政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现在,一起来看看这“30条”的具体内容  1

  ---第一条

  适用对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符合“一区四园”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用地政策:电子信息产业之外的主导产业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地价出让(龙南5.93万元/亩、全南4.5万元/亩、定南5.6万元/亩)。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龙南、全南、定南分别按所购买工业土地价款总额的25%计算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达到合同约定条款投产后,龙南、全南、定南分别再按所购买工业土地价款总额的25%计算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鼓励引进大项目。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纳税达200 万元年度起,企业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期限3年。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年纳税达到200 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纳税达500 万元年度起,企业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期限3年。

  鼓励引进外资企业。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年度现汇进资每50万美元奖励2万元,公司注册之日起1个月内现汇进资超过(含)100万美元再奖励1万元。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外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县财政实得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同时符合以上所述中多项奖励优惠规定的项目,择其奖励标准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第四条

  对“一区四园”内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物流支持:对当年所缴交税收达3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除货运企业外),在3年内按每年度区县财政税收实得部分的15%奖励返还给该企业。

  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在园区注册公司且在龙南海关报关的从事货代、船代业务的企业,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区县财政给予100元/标箱(或重箱)补贴。

  对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征费吨位300吨以上、营运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物流货运企业新增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区域内县籍车辆,给予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的补助。补助标准为:每辆车700元的代办费,每个计征吨位100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一区四园”重点企业增加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提高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搭建产学研对接平台,组织企业参加高校产学研和对外科技合作考察、科技创新论坛等活动。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省级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与工信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深度合作,设立国家级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检测中心。鼓励“一区四园”内重点企业购买用于重点工艺流程和环节改造关键设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视同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

  ---第七条

  对“一区四园”内企业挂牌上市给予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2000万元的奖励(含省财政奖励500万元、市财政奖励500万元)。其中,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区县财政奖励50万元;进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由区县财政奖励5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由区县财政奖励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成功上市的由区县财政奖励800万元。省、市奖励资金待企业成功上市后按程序申拨。

  对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上市的企业(含境外壳公司),且所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一区四园”项目的,给予企业800万元的奖励(含省财政奖励500万元、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290万元的奖励(含省财政奖励50万元、市财政奖励120万元)。其中,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区县财政奖励50万元;企业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由区县财政奖励70万元。省、市奖励资金待企业成功挂牌后按程序申拨。

  对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标准板挂牌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展示板挂牌由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挂牌企业通过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类直接融资100万元以上,且所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一区四园”项目的,由区县财政按股权类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已挂牌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移到“一区四园”的参照上述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由区县财政按其补缴税款区县财政实得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由市财政给予每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省名牌产品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国家、省、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受益的区县财政按照市级财政奖励金额1:1的比例予以配套。对入驻企业进口的高端设备和先进技术,在国家、省给予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上级进口贴息金额1:1的比例予以配套,受益的区县财政按照市级进口贴息金额1:1的比例予以配套。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首位产业,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赣州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九条

  用地政策: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地价出让(龙南5.93万元/亩、全南4.5万元/亩、定南5.6万元/亩)。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龙南、全南、定南分别按所购买工业土地价款总额的40%计算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达到合同约定条款投产后,龙南、全南、定南分别再按所购买工业土地价款总额的40%计算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性实体企业,三年内免收租赁费,需购置的按成本价售让;对租赁非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的生产型实体企业,三年内按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助租赁费用。

  ---第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达产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以上、年实现税收达500万元以上优质企业提供产业引导基金支持。

  产业引导基金只对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厂房、办公楼、宿舍、食堂等设施建设给予支持,企业须与厂房建设进度同步自筹资金购置机器设备,确保如期投产达产。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项目给予产业引导基金贴息扶持,第一年按产业引导基金实际发生利息的100%给予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产业引导基金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补贴(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对电子信息企业融资贷款予以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投产企业可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财园信贷通”融资贷款。

  ---第十三条

  对万级以上无尘车间、实验室等装修,按实际装修面积、实际装修价格给予企业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7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入驻“三南”示范园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由受益财政按其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购入生产性设备的,第一年补助融资利息的100%,第二年、第三年补助融资利息的50%(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十六条

  税收政策:自企业投产年度起,企业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期限3年。对年度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生产电子信息整机(智能终端产品)的电子信息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对以本地注册企业名义报关出口的货物给予物流支持,对手机整机前三年按照智能机1.5元人民币/台、功能机1元人民币/台进行补贴(每年智能机限补200万台、功能机限补300万台);对电视机前三年按照2元人民币/台进行补贴,每年限补300万台;对机顶盒、音响等产品前三年按照1元人民币/台进行补贴,每年限补300万台;对其他智能终端产品的物流补贴,在项目洽谈时商定。

  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以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每出口存量1美元产品奖励0.5分人民币,每出口增量1美元产品奖励2.5分人民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一区四园”内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全年采购区域内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首次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企业采购额1%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1.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年度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奖励资金由采购企业和被采购企业所在县各承担50%。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且在企业缴纳“五险”一年以上的人才,免租金入驻人才公寓或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每月2000元、1000元的租房补贴。同时,自人才引进三年内按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分别发给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3600元、2000元人才特殊津贴。满三年工作协议且给企业带来明显效益的,如在当地购房,经认定后分别发给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一次性购房补贴15万元、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其股权处置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鼓励骨干企业发展:对首次入选“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检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按照其检测、研发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上榜企业在园区投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加快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自市场正式运营起五年内,按市场正常交易缴纳的税收区县实得部分全额补助给入驻企业。采取租赁现有场所运营市场的,或社会投资新建市场的,由政府负责租赁五年,免费提供给入驻企业。对新建市场的给予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含上下游产业链抱团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五条

  稀有金属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享受电子信息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一区四园”内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入驻企业应缴的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对入驻“一区四园”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减免。

  企业办理证照区域内行政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企业报建和建设过程中,建设部门及其他部门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墙革费、人防费等免予征收;工程监理、材料检测等中介机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种奖励,落户在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南园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南园区,由企业向当地政府申报兑现;落户在“三南”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示范地产业园的,由企业向三南园区一体化发展协调办公室申报,并由受益财政予以兑现(市财政奖励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入驻企业除享受本办法外,同时享受区县现有其他优惠政策,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区县其它文件中相关条款标准不一致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南园区一体化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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