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县2018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定府办字〔2018〕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18〕7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18年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县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380元。全县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25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5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月人均提高20元,具体为: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05元,农村的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
(二)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涉核人员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民发〔2017〕14号)执行。
二、明确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69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5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每人每年9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69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四)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财政按照全市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2017年基数负担。
(六)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2018年调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县财政负担,存量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2017年基数负担。
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提标提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1号)规定,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合并管理使用。发放给民政服务对象个人的各项补助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城乡医疗救助与医疗机构结算的资金部分,由县民政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清单,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医疗机构。
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各镇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28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13〕9号),严格对象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听证评议、审核审批、阳光公示、备案登记和资金管理等,确保各项提标提补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要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切实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及时把新增出现的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众,分别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低保对象的补助,要坚持差额救助,按照家庭收入与保障标准之差确定救助金额,不得普调,更不得平均发放。要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的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农村的不得低于140元。调整后每户享受低保金的情况,须在当地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提标提补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1-4月的提补部分要一并补发到位。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