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相应清理规范21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该项行政审批要件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决定要求申请人可自行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同时,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1项)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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