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接市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赣市府发〔2016〕25号)精神,决定对市政府下放至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及委托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予以承接。
一、对市级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衔接,制定承接方案,规范运行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切实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
二、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市级对口部门,按照行政审批的要求,拟定本部门承接市级对口部门下放、委托实施项目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并书面报送县审改办。
二、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镇、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使监管更有效率,更加公平。
三、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完成承接配套服务,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附件: 1.县政府承接市级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
2.县政府承接市级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1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