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定府发〔20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15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初审、转报、审批工作即日起一律停止,并在县政府网站、审批窗口以公告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取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不得以备案、注册、认证、登记、检验等形式巧立名目变相实施审批。
附件:县政府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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