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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南县中小学名师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府办字〔2018〕6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04 来源: 字体:【】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中小学名师培养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定南县中小学名师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其专业能力发展,培育本土专家,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我县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师指的是在我县教育教学培训领域公认的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教师。

  第三条  全县中小学(园)在编在岗教师(含教学一线校长)、县教研室、电教室、幼教办、进修学校教师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与认定

  第四条  名师实行择优评选制,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30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三)教学工作量达到上级要求。初中、高中教师文化学科教师近三年内必须有一年从事过毕业班教学。

  第六条  业绩条件

  (一)教学成绩突出,近三年内,至少一年任教成绩在本年级同学科排名前三名(城区学校教师校内排名,二类、三类学校教师同类别学校排名)。素质教育学科指导学生竞赛荣获县级同类别一等奖以上。

  (二)受聘一级教师以来,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具备以下五个类别条件中至少二个:

  1.荣誉类

  (1)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科研先进等荣誉称号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2)获得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省市级骨干教师荣誉称号。

  2.竞赛指导类

  (1)获得县级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市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指导青年教师竞赛获得相应奖项。

  (2)指导的学生在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大赛活动中获得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二三等奖。

  3.教研类

  (1)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讲学、讲课或区域交流讲学1次以上。

  (2)承担县教研室组织的送教(研)下乡1次以上。

  (3)参加县教研室以上部门组织的地方教材、教辅资料编写、试卷命题等工作。

  4.论文案例类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CN或ISSN刊号)或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教学案例等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含合著)1部。

  (2)学科教学研究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评选中获市一等奖1次以上。

  (3)论文案例应与教授学科相同。

  5.课题类

  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人员中排名前三)由市级以上课题基地办、教学科学研究所、市级以上电教装备站(所)立项的课程改革实验等课题1项。

  第七条   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成立由县教研室、人事股、电教室、幼教办等相关股室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二)评选程序

   1.推荐提名。在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各校组织备课组长以上人员召开会议,讨论确定推荐人选进行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人选,填写好《定南县中小学名师申报表》(附件2)、《定南县中小学名师评选量化评分表》(附件3),审核、整理好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评审专家组。

  2.材料资格审核。由评审专家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审核,掌握基本情况,归纳汇总确定考察候选人,报县名师评审领导小组(另行成立)。

  3.局级考核评定。由县名师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候选人进行复核,召开相关股室讨论会,确定名师候选人。

  4.县级认定。县教体局对确定的名师候选人报县名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在县政府门户网、定南手机报等县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颁发证书,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积极主动承担学校班主任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承担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每学年任教学科各项考评指标必须名列本年级同学科前三名(城区学校教师校内排名,二类、三类学校教师同类别学校排名,下同)。

  第十条  主持成立相应学科名师工作室。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科研工作。任期内至少主持1项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示范指导作用。结合教研活动和指导任务,经常听评课,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25节。至少指导1名青年教师成长,帮扶教师任教成绩各项考评指标不低于本校(同类学校)本年级平均值。

  第十三条  每学年上校级(含片区)以上示范课或讲座至少2次。

  第十四条  任期内至少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1篇教学论文,或在县级刊物、信息资源库发表教育教学成果5篇以上,如教学设计、微课、课件、课堂教学视频、习题或试卷、教学反思、评课议课稿等。论文、案例等应与所教授学科相同。

  第十五条  自觉参加继续教育。积极参加学历(学位)提升进修或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每学期至少研读两本以上教育教学理论专著,通过阅读专题研讨会分享阅读收获。

  第四章   培养

  第十六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名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县财政要为开展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名师研修班,每学年至少到先进学校挂职培训一次。

  第十八条  为名师搭建发展平台,通过“名师工作室”“名师讲坛”“名师课堂”“区域交流讲学”等活动,锻炼和成长自身能力,提高知名度。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由县政府授予“定南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对定南名师由县财政给予500元/月/人的津贴补助,评定后随工资发放。在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之列的名师可同时享受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津贴。

  为培育名师创造条件,在全县各学段各学科成立名师工作室,总数不超过15个。由县财政每年按每个工作室经费1万元的标准核拨给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单位账户,用于其设施设备、图书等添置及观摩交流费、资料费、用品费等项目研究服务相关费用支出,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优先获得培训进修、教育考察等机会。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定南名师”的管理以名师所在单位为主,每学年由县教体局组成考核小组,通过对其常态教学、工作绩效、民意测评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定南名师”实行动态管理,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名师资格,停发津贴。

  (一)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师德等方面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接受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不能完成相应教育教学任务,不再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的。

  (三)任期内违法违纪,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任期内出现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任期内调出本县或调离教育教学岗位的。

  (六)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业务考核细则》中“以上”含表述的数字或层次本身。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定南县名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名师名额划分(30名)

  2.定南县中小学名师申报表

  3.定南县中小学名师评选量化评分表

附件下载:名师名额划分及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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