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
2018年5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进行了修订。为做好新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指定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赣发改政策[2016]628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电〔2017〕392号),不再执行。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三、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应当免费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四、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作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不得作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坚决纠正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抓好新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积极宣传,负责提醒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