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核发 |
办理依据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 |
办理对象 | 符合办理条件的夫妻 |
办理条件 | 办证的夫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 |
2、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 |
3、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 |
申办材料 | 1、《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夫妻双方的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复印请注意:用A4纸张复印,并且男方户口与身份证复印到同一张纸上,女方户口与身份证复印到同一张纸上。 | |
2、女方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 |
3、办证时孕情证明(到镇(街)计生服务所出具); | |
4、属于“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 |
办理程序 | 1、领取表格。申请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户口所在地镇(街)人口计生办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此表可到县人民政府网上下载) |
2、审核发证。夫妻双方如实填写《申请表》中规定的内容,签上姓名,经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姓名后加盖公章。携带申报材料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计生办审核。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例》规定的,由经办人填写《生育服务证》,贴上女方照片并签上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章,及时发证。 | |
办理时限 | 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申请,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机构 | 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政府人口计生办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址 | 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政府人口计生办 |
联系方式 | 0797-4297611 |
监督电话 | 0797-4291006 |
附表 |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条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证情况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四条《生育服务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发放。
第五条发证部门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申请,必须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发放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二)填表、核实。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签发。申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结婚证、身份证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生育服务证》,其中,属于“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巳由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后,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复并将结果填入《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中,同时签名,加盖公章。对符合发证条件同意发给《生育服务证》的,由经办人填写《生育服务证》,贴上女方照片,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钢印(没有配置钢印的,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在申领过程中,对情况不够清楚的,应进一步核实,再进行发放。
第七条 《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零六个月。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之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视申请延期孕妇的预产期适当延长确定;对尚未怀孕的延长期限定为一年零六个月。一次办证可延期多次。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延期手续必须以现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受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十条《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对夫妻双方都是农民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由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并发证。
属于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按《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规定上报,由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证。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外,必须在收到已经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二)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例》规定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集体研究同意发给《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再生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并签上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
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在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可以直接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并按月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发证单位应当严格掌握生育政策和执行发放程序,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生育证的,按《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已发放的有效的生育服务证数和再生一胎生育证数(包括已办延期的)和分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名单(分一胎和再生一胎)书面报县(市、区)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将分乡(镇、街)和分一胎、再生一胎的统计数字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分县(市、区)和分一胎、再生一胎的统计数字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处。
第十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检查《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发放、管理情况,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及《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7日制定的《江西省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即行废止。